浙江人王某花了150万元,向福州汽车贸易公司买了一部豪车。车刚开一个月,王某驾车经过福州晋安南路,一不小心撞到路边的墙上。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认定车辆的工料费为26万元,并支付了部分费用。同年9月,王某委托一家司法鉴定所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评估,鉴定损失价格为6万多元,鉴定费1000多元。王某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贬值费,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于是,王某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王某买车时,福州汽车贸易公司正好推出“买车送保险”的优惠活动,福州汽车贸易公司为这部车向某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投保,保险费4万多元由公司缴纳。福州汽车贸易公司投保的是“机动车辆综合保险”,其中车辆损失险投保150多万元,还投保了车辆损失的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限为1年。王某认为,车辆的贬值损失也属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相关费用。而保险公司认为,机动车辆保险实践中,目前还没有开设机动车辆贬值损失附加险,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机动车辆的贬值损失。而且,保单上有特别约定,“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格降低引起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鼓楼区法院认为,保险单已明确规定,贬值损失不属于理赔范围。福州汽车贸易公司已确认保险公司明确告知该免责条款,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已尽到了对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王某作为被保险人,并不是合同的缔约当事人,所以只能依据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行使保险金请求权。
日前,鼓楼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不支持王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贬值损失和鉴定费的诉讼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