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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首例申请停暖案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0.07.01 新闻来源:诉讼事务中心-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旗下 浏览次数:
 
    近日,市民邬欣如愿以偿拿到了乌鲁木齐市中院的终审判决:法院支持她只向供热企业交一半暖气费。

  这是新疆首例以判决形式解决的“申请停暖”案。

  6月29日,记者联系到了邬欣,她说,自己为此诉讼花去了不少费用,甚至远高于应支付的暖气费,但她认为很有意义,因为这是她第一次通过法律手段来赢得和保护了自己的利益与权利。

  邬欣的家在乌鲁木齐市百信康城小区。2008年她怀孕后,去库尔勒与在当地工作的丈夫团圆,想到每年采暖费有1700多元,邬欣决定向供热企业申请停暖。

  2008年9月,身在库尔勒的邬欣了解到,要申请停暖必须是在供暖前10日向供热公司提出申请,她写了一份停止供暖申请书,以挂号信的形式寄给了新疆康德环保热力科技有限公司。

  信寄出去十几天后,邬欣一直没有得到回应,于是她开始拨打电话询问。当时供热方一直说不能申请,但未说明原因。

  邬欣说,她还查过《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像她家这种属于分户供暖的业主,可以提出停止供暖申请,只向供暖企业交纳一半的供暖费用。

  令邬欣没想到的是,后来供热方以拖欠采暖费为由,将她告上法院。法院一审认为,她虽向供热方提交变更供热合同申请,但“双方实际并未办理供热合同变更手续”,故一审判决她全额交纳采暖费。

  邬欣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二审认为,邬欣的停暖申请符合《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作为用热户,邬欣已全面履行了申请变更供热合同的相应义务,但供热方收到停暖申请后未作答复,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实际并未办理供热合同变更手续”事实的形成,不能归责于邬欣。

  法院认为上诉理由成立,重新作出判决,支持邬欣支付一半采暖费。

  乌市供热行业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用热户想要申请停暖,必须提前10天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但用热户必须符合分户控制供暖的条件。

  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国彩说,按照《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用热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停止用热。”

  此案将“可以申请停暖”的推定,变成了现实中的用热户可以购买热商品消费,并对自己不需要的热服务提出拒绝。

  而对供热企业来说,成本投入不会因几户人家停暖改变,供热方投入多收入少,当然想拒绝用热户的停暖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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