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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要求各级法院把调解作为办案第一选择
 
发布时间:2010.06.28 新闻来源:诉讼事务中心-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旗下 浏览次数:
 
    调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有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现和谐。针对人民法院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7日对外发布了《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

据了解,自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确立“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以来,全国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这一工作原则,不断增强调解意识,积极创新调解机制,努力提高调解能力,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如江苏高院总结推行的“五心”调解法,特别是陈燕萍工作法,成为了法院调解经验的典范。同时,各地法院坚持以“三位一体”为重点推动调解机制建设,坚持发挥法院在“大调解”格局中的引导和保障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也坦言,通过调研发现,全国法院调解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一些法院领导和法官“重判轻调”观念并未根本改变;片面追求调解率的现象在一些法院仍然存在;由于社会关系趋于复杂化,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数量增多,导致调解工作难度加大;地区间调解工作发展不平衡,不同类型案件之间的调解工作开展得不够平衡;一些法官调解能力不强、调解水平不高、调解效果不好等等。

“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意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出的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说,《意见》内容基本涵盖了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是指导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比较全面的规范性文件。在《意见》有关条款中注意明确哪些案件要优先调解,哪些案件适于调解或者不能调解,以及如何搞好调判结合,为法官办案提供具体指导,增强可操作性。

据了解,《意见》共分四部分29条。第一部分要求各级法院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理念,准确认识和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第二到第四部分分别对完善调解工作制度、抓好调解工作重点环节、规范调解活动、创新调解机制、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网络体系等方面做了规范。

同时,《意见》指出,要加强对调解工作的监督管理。要充分考虑调解工作的特点,建立健全有利于调解工作科学发展的审判流程管理体系。要针对各类调解案件在审理流程中不同环节的特点,确定合理的案件流转程序,避免在调判对接、调判转换环节因效率不高而延长案件处置周期;要加强对调解工作的跟踪管理和评查,及时纠正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着重解决硬调、久调不决等问题,确保调解工作质量。

《意见》还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法官在调解工作中的职业行为约束。“各级法院的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要约束举止言行,保持客观公正,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偏袒一方。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法官可以在调解过程中分别做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但不得违反有关规定,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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