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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流浪女遭遇车祸身亡 民政局代讨20万赔偿
 
发布时间:2010.08.05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两年前,一起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案,让新郑市民政局成为焦点——因为属地内一个无名流浪女遭遇车祸身亡,新郑市民政局在当地检察机关建议下,作为原告方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不仅打赢了官司,还为受害者讨回了6万元赔偿款。而此事,也成为河南省首例由民政部门代为无名流浪人员起诉维权并最终胜诉的公益诉讼案件。

  正是因为有了这一“先例”,两年来,在检察机关督促建议下,仅新郑市民政局又相继打赢了3起代被车撞死的流浪人员起诉的案件。昨天,新郑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科长白金安对记者说:“截至目前累计讨回约20万赔偿款,因被害人身份不好确定,到目前这些钱尚未被认领走一分。”

  一起案例:民政局代流浪者打赢官司

  在新郑市民政局打赢的4起代为起诉案件中,发生在2008年的耿某某交通肇事案最为引人注目,因为该案是全省第一例此类案件。

  2008年3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驾驶厢式货车,沿S102由南向北行驶时,撞死横过马路的一名女性行人。新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耿某某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因死亡女子是无名流浪者,无法通知其家属。

  当年4月24日,新郑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在郑州市检察院民行处指导下,向新郑市民政局发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民政局“尽快作为本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原告,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月8日,新郑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耿某某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万元。

  一种争议:民政部门有无资格当原告?

  伴随着民政部门一次次以原告的身份出现在庭审现场,民间争议颇多。

  早在耿某某交通肇事案发生时,案件的审判工作,就曾让法官头疼。“民政局直接以原告身份出面替流浪人员索赔,在现行的法律中,我们找不到相关的依据,当时能提供参考的,仅是国内的几个类似判例。”新郑市法院的张连中说,经过法院审判委员会多次讨论,才最终有了定论。

  观点碰撞

  反对者:民政部门代起诉

  无法律依据

  相比法院的困惑,法律界人士对此事的看法更为直接。“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无名氏的民事索赔案件应由民政部门代为起诉,民政部门无权参与诉讼。”一位律师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很显然,新郑市民政局与无名死者之间并没这种关系。

  支持者:民政部门有责任

  提供给流浪者法律援助

  “民政部门承担着对无名流浪人员的救助职责。这种救助,不仅包括为无名流浪人员的生活提供保障,也应包括为无名流浪人员遭受人身侵害后提供法律救助。因此,民政部门作为管理救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代受损害的不明身份人员提起民事索赔。”新郑市检察院民行科科长王建伟说。

  一些规定:5年未领,赔偿款将“充公”

  两年多,累计讨回约20万赔偿款如何支配?又由谁来监管这些资金的流向?

  采访中,白金安说,为保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因交通肇事致死致伤案件的顺利诉讼,新郑市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3家协商制定了《关于办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人身伤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暂行办法》。

  “按照《办法》规定,民政部门在法院判决后,会将判决结果通过报纸等形式进行公示,而至于肇事方和民政部门达成的赔偿款项,将被打入政府设立的专用账户保存。”白金安说,政府对赔偿款的代为保存期原则上为5年,5年内,被害方的亲属可凭相关手续进行支领,但如果过期未领,这笔赔偿款将被“解封”,用于社会救助。但同时,白金安也指出,如果被害方的亲属对赔偿款项有异议,可对不足部分另行起诉。

  是不是被害人的任何亲属,都能支领这部分赔偿款?答案是否定的。“赔偿款的支领,应参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并不是随便一名亲属都能领取的。”白金安说,来支领赔偿款时,不仅要提供能证明与被害人关系的身份证明,还需接受DNA比对等一套严格完整的手续。正因为身份不好确定,认领手续严格,截至目前,约20万赔偿款尚未认领走一分钱。

  一项探索:公益诉讼有望“进军”国有资产保护

  公益诉讼案件正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下一步,我们还将进一步探索拓宽公益诉讼的受理范畴,将其延伸到国有资产保护领域,通过发放检察建议书,督促国有资产受到损害的单位,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来加大对刑事案件中国家和集体财产的保护力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新郑市检察院民行科科长王建伟说,该院已成为郑州市检察院探索此类公益诉讼案件的试点单位。

  但同时,不少法律人士也指出,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赋予民政部门为无名流浪汉代为维权职能的情况下,要避免民政部门在代为维权时的尴尬身份,必须从立法层面指定一个具体的部门来管理,并通过法律程序来确定赔偿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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